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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小学,一名高级语文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出版一本有关中小学生作文写作技巧的书,书中该教师引用了许多她昕教过的学生平时完成的作文作为分析评论的对象,由于出版前,没有经过学生的同意,近日,被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告上法庭。
问题
这个案例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问题:
1.学生的作文是否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学生交给老师的课堂作文是否属于对著作权中发表权的行使?
3.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如何合理引用?
分析
首先,学生自己完成的课堂作文也是作品,同样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构思和表达方式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构成作品并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文学、艺术或者科技水准。所以,学生的作文也是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学生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发表其作品。
学生完成课堂作文后交于老师审阅,并不等于将其作文公之于众或者许可老师行使发表权将其作文以某种方式公之于众。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果这位教师引用的作文是以前已经发表(包括但并不限于是出版物的形式)过的,那么,就要确定引用是否为“适当”。衡量是否为适当引用的一个标准是:与享有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不应是其全部或者大部分,一般不超过整篇文章10%。所以,如果在书中全文或者大比例的将某学生已发表的作文加以引用的话,教师应当首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同时在书中应当标明该学生的姓名和文章的出处。最后,如果学生目前还是未成年人,那么,获得许可和协商报酬应当由该学生的监护人做出。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第十条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摘自《现代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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