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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创作中能不能含有香烟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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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广告法没有被明确和严格执行之前,歌词等艺术创作的文本里含有香烟的名字不算什么。例如以前中央电视台好多耳熟能详的相声或小品等作品里就有香烟的名字(有的可能是虚拟的),例如:“宇宙牌香烟”、黄宏、巩汉林在春晚表演的小品《装修》的台词中提到“中华香烟”等。被中国大陆著名歌手演唱过的《红塔山下阿诗玛》中提到的"红塔山"阿诗玛"玉溪泉"等香烟品牌。电影作品的镜头里提及到的香烟更是数不胜数,尤其是有被植入香烟广告嫌疑的《古惑仔》影片中角色们抽的Marlboro(万宝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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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香烟广告在以前可以大行其道,因为烟草利润都是数倍、几十倍有的甚至百倍来计算的,很多商家为了自身利益在广告投入上是不惜血本的。上世纪大约80年代,就能够从很多装帧印刷精美的全彩杂志上看到整页整页的设计得非常有品位的世界著名烟草品牌的香烟广告。这种大手笔投入在当年需要花的广告费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绝对是个天文数字,效果也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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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创作中的香烟品牌频频出现是有其原因的,一般搞文字创作的、艺术创作的都爱抽烟喝酒,把这种喝酒、抽烟相关的元素写入其作品中再正常不过了。不仅仅作者熟悉这种体验,在传播方面其受众粘合力也是非常强大的,显得非常生活化、平易近人。例如《董小姐》作品里就提及到“兰州”(兰州卷烟是由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区域性烟草品牌,始创于1936年。兰州牌香烟已经形成一个烟草品牌系列),现在刚刚在微视频等平民平台上传播的《你还不如一包利群》,这首歌词多次提到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旗下品牌“利群”牌香烟(这个也是一个烟草品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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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创作中尽量不要提及到香烟、酒品等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的物品,实在躲不开可以使用其他表达方式,过于直白有可能不利于作品的传播,有的甚至可能构成违法。
烟草相关的立法在中国早就有了并且被部分执行了,执行的力度多大不得而知。
例如:早在1987年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发布卷烟广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进一步强化对烟草广告的规范。
早在1995、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圆号修订》,明确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并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款。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烟草广告监管扩展至网络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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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约1987年以后,烟草广告就被严格限制,至1994年禁止公共平台的烟草广告已经立法,后面是逐步细化。2019年的相关法律法规把电子烟也纳入到烟草管理范畴,这意味着以前打医疗或健康擦边球的电子烟的扩张将受到严格控制。
烟草对于毒品就相当于大麻相之对于可卡因,如果把标准稍稍降低,烟酒(高度酒)就是毒品。因为他们都深刻影响着亿万地球人的身体健康,吞噬着海量的普通民众来之不易的财富。
所以全球禁烟是应该被弘扬的,而歌词等艺术作品里不应该出现有“植入”嫌疑的烟草品牌的“广告”。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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