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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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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史的事实
什么是音乐史的事实?达尔豪斯说:“从来不曾怀疑过,音乐作品及其演出、经手(写这些作品)的作曲家生平状况、作品曾被指定的机制的结构、但还有音乐体裁所承载的时代美学观念和社会层次等都属于事实,并且从中组成一部音乐史。”但困难的是,怎样使这些音乐的事实成为音乐史的事实?在史学家的美学体验中,产生于几个世纪之前的作品是否就是它们的音乐史事实?它们的历史特性在哪儿?“说必须区别为史学家给定的文献、史料及他从史料中重建的事实,这属于历史学科的基本法则:并非史料本身,而是它成为史料的过程是历史事实、历史叙述的组成部分。”
达尔豪斯否定了“文献”、“史料”就是音乐史事实的说法。例如,查尔斯·布尔尼(fCharles Burnev)关于菲立浦·伊曼努埃拉·巴赫的报道是有关巴赫的史料,也是有关他本人的史料。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该成为历史事实。然而,在艺术史编纂学上,“文献”、“史料”与“事实”之间的差异将在“作品”上失灵,因为,此类文献离巴赫作品尚远,不足以构成音乐史的事实。并未从事过艺术史编纂学的德罗伊森,在关于《史学》的讲演(1857年)中质问:“在被寻求的客观事实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文学史、艺术史中,应该以这种方式开始批评什么?”(鲁道夫·胡伊博纳主编,1937年,第96页)德罗伊森对文献、史料的怀疑不无道理,仿佛预构了艺术史编纂学的“作品”概念。他显然认为,不应掩盖或缩小在制作和行为、诗学和实践之间的差异,即艺术作品和政治、社会事件之间的差异,美学现时可反复实现的可能性把艺术作品同政治事件彻底区别开来。“史学家能握在手中的文献并非过去的事件本身,而只是事件的反思或残余”。达尔豪斯举“贝多芬《庄严弥撒》曾于1824年4月18日在圣彼得堡首演”这句话为例,说它根本未表达出史学术语中“重大事实”(FactumBrutum)的概念,而只涉及了日历、礼拜、政治、美学等因素。可见,史学家的认知兴趣“在过去中可以理解的人的行为构成了史学重要对象的条件下,音乐史的兴趣主要盯在以作曲家作品确定方向的诗学上”。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关于诗学制作的思想再次成为区分普通史学事实和音乐史事实的依据,在不改变关于“过去可理解或可解释的人的行为”的史学前提下,“音乐史家重构为音乐史事实的东西。就是把作曲家的思维世界重构为过去的思维世界”。换言之,不应把文献记载、寻常意义上的史料视为音乐史的事实,重构作曲家的思维世界、尤其是他在构成作曲的形式过程中的思维世界,是音乐史家应该致力的音乐史事实。达尔豪斯在《贝多芬和他的时代》一书中实践了这种音乐史编纂学原则,以系统音乐学的方法,将贝多芬的作曲思维在德国古典美学大背景下加以阐述,重构了被通俗传记曲解、误导了的贝多芬形象。
艺术史家能否离开创作者个人。只把作品的结构作为艺术科学的理论出发点?这是前东欧结构主义者们曾尝试过的设想。达尔豪斯认为,结构主义为了避开不懂艺术的指责,如此理解是不懂历史的。因为,这“或者作为各部作品结构分析的捆扎而达不到历史编纂学的形式,或者作为‘外部’条件、情况的叙述而缺少作为艺术科学的音乐学的对象”。在他看来,音乐史的事实一方面“必须作为满足了功能的历史事实,构造出历史叙述或历史结构描写”,另一方面“它们是在一个时代、地区、社会阶层里占主导地位的音乐概念所依附的音乐事实情况,也就是说,依附于一般来说在音乐中已被理解了的音乐事实情况”。
达尔豪斯在此提到历史事实必须以历史叙述或历史结构来描写的思想不是新的,它来自黑格尔“发生了的事情在发生了事情的历史中”才成为历史事实的论断,也是传统史学理论公认的一条准则。达尔豪斯认为,这条准则之所以能运用在音乐史编纂学,是因为历史解释学关于“个体可以与其他个体另类理解”的看法:“所发生的事情通过作为相互联系着的事件、原因与效果、目的与实施的总体,简而言之作为一个事实的观点,才被理解和组合。这些个体可以被其他个体另外地解释,可以被其个体与其他原因与效果或目的联合起来。”(德罗伊森,133—134页)
达尔豪斯举了个例子:E.T.A.霍夫曼的《翁丁娜》的舞台背景在1817年旧柏林剧院的大火中悉数被焚毁:1821年,重建了的剧院落成典礼之一是韦伯的《自由射手》。如果一部19世纪音乐史动用了这两个事实,那么,它们所暗示的就是,德国浪漫主义歌剧发展的前阶段和稍后相对完满的作品之间的音乐史关联。尽管我们难以说清楚“浪漫主义歌剧”的体裁概念,但这两个事件的表面一致成了可叙述的了。因此,达尔豪斯认为,“过去”绝不可能被重建,历史事实的联系“事实连接原则上是建构,如史学家所建议那样——前后关系、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资料、史料的事实,一般来说才成为历史事实”。这就是德罗伊森上述一段话的含义:当历史叙述或历史结构加进了事实中的时候,过去的事实才成为真正的历史事实。
关于风格史
风格史是音乐史编纂学的一个特殊难题。一般认为,德国音乐学家规多·阿德勒在《音乐中的风格》一文的草稿(1911年)里,提出了音乐风格史及其“有机体模式”概念。他认为,音乐与有机体相似,有独立的进化过程,音乐史的“时期、乐派、艺术家、作品的风格概念并非偶然是纯偶然表述其中显露的艺术意愿,而基于有机发展的上升和下降的形成法则”(《音乐中的风格》)。音乐风格史的这个重要概念在半个世纪之后,还被应用着。
达尔豪斯认为,阿德勒“有机体模式”概念虽成为风格史学的一条法则,但未缺乏风格史编纂学的深度。因为,我们从音乐风格史中看到,有机体模式不仅存在于一位作曲家的个别或全部作品中,它的演变可以脱离时间轴而体现在同一时期不同作曲家的风格里。这对史学来说是致命的,由此“产生的风格概念金字塔却难以转化为发展过程的场景”。也就是说,把单个或多个作曲家的作品以风格概念分组,形成从低级向高级的历史描述方式,这难以构成历史发展的轮廓,相反,先后排列作品名称的做法很容易形成阿德勒所批评的“伪历史的残肢”(《音乐中的风格》)情况。这个贬义词说明他已清楚看到了自己理论上面临的麻烦。
阿德勒的有机体模式理论还同优先描写古典风格的成见联系在一起。“在追踪风格方向的产生、繁荣、衰落的时候,时间中间段将构成主要的比较因素。风格标准将从这个中间段中被安放……”(《音乐史方法》),10世纪以来圣咏风格的完全成熟阶段在15、16世纪,就是一个例证。
达尔豪斯认为,阿德勒的美学前提站不住脚。因为,它把隐喻(音乐历史:有机生命体:音乐史发展:从低级向高级)变成了历史法则。这样得出的历史草图“就失去其意义和重要性”,脱离了传统史学基本范畴。因为,仍以上面刚提过的例子来说,音乐史家既不能不顾由此产生的圣咏艺术前史阶段的作品,也不能抛开复调艺术成熟阶段以后矫揉造作阶段的作品。史学应不附带任何美学价值的取舍,保持研究对象自身完整性。
音乐风格史“有机模式”生命体概念的前提是历史叙述,以便建立事件彼此相关的“链条”。可是,历史叙述实质上是一种阐释,尽管实证主义历史学派竭力提倡,它却不尽如此“客观”,而含有相当大的主观任意成分。20世纪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家布罗代尔认为,“兰克等人如此珍爱的……叙事历史总是声称‘按照事情发生的本来面目’来加以叙述……然而事实上,叙事历史暗中偷运的是一种阐释、一种真正的历史哲学”(《1950年的史学状况》)。达尔豪斯认为,“为了可以叙述,历史的持续依附于坚持到底地认同一个历史叙述主体,也就是否定地反过来说,持续与认同观念一起也被危及”。
音乐风格史反对堆积事实垃圾的旧处理方法,以作曲家生平去解释音乐作品。它试图结合起音乐的历史性和艺术特性,把每部作品的风格理解为艺术特性的描写,进而形成个人风格、时期风格、民族风格。可是,达尔豪斯质问道:“强调时代精神或民族精神,说它决定了艺术是艺术特性(不只是记录),这难以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史学和美学之间的断裂又出现在音乐风格史中,体现为“在作品风格或个人风格与时代风格或民族风格之间的断裂”。
关于文化史、社会史、结构史
解决音乐史编纂学基本问题的另一些方向是音乐的文化史、社会史、结构史。
文化史、社会史提及音乐作品作为观念史、社会史的事件,然后结合起两者,力求历史叙述的内在统一。我们不能说音乐史完全没有音乐事件,“完全可以把一次演出确定为一个事件、一个行为和结构的交点,乐谱本文、解释风格、机制条件、公众期待、社会政治情况在其中相遇。然而,迄今还没有人尝试过把音乐史写成事件的历史,尽管个别事件几乎一直被描写,更少被分析”。可是,达尔豪斯认为,“作为提及音乐作品为观念史事件或者社会史的事件,然后把它们结合而实际发现历史叙述的内在统一,这不是艺术的历史”。音乐社会史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出发,把音乐史只作为整个社会史的一部分。
20世纪的结构主义哲学提倡系统分析、共时方法、深层阐释,对人文科学研究颇具影响,促发了结构语言学、结构科学史等学科的发展。1929年前后,由围绕在法国《年鉴》周边的史学家们提出了以结构思想,编纂法国社会史、文化史,结构主义开始渗入史学。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0年)一书中,奠定了结构科学史。他认为,“范式”(Paradigm)是结构史的核心概念。“范式”就是公认的“模型或模式”。例如,amo、amas、amat等词素就是一种范式,它展示出可以构成大量其他拉丁语动词(如Laudo、Laudas、laudat等范例),其中任何一个范例原则上都可代替这个范式。范式具有两个群体性特征:“它们的成就空前地吸引了一批坚定的拥护者,使他们脱离科学活动的其他竞争模式。同时,这些成就又足以无限制地为重新组成的一批实践者留下有待解决的种种问题。”
音乐结构史的前驱是政治、社会的结构史,但它越过了社会史的限制,从演出机制、社会氛围、美学观念、作曲技术规范中的范式人手,编纂出扬弃叙述方式、共时地论述范式的结构音乐史。19世纪音乐史家奥古斯特,威廉·安布罗斯(August Wilhelm Ambros)、威廉·海因里希·里尔(Wilhelm Heinrich Riehl)以及阿多尔夫·伯恩哈德·马克斯(AdolfBernhard Max)早就有了与结构史相似的史学观念:不通过重建事件链条,而通过叙述状况来寻求领会音乐的过去或当代史(请注意这里仍在使用历史叙述)。这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结构音乐史。
音乐史的“结构”是什么?音乐演出的机制、美学范畴的接受、作曲的规则系统无疑都是可以理解的结构。它们吸引了一群作曲家的注意,显然支配了他们的创作思维。“音乐的结构史概念一方面如上所述地由作曲家史、体裁史、民族史所衬托,另一方面由在系统形态中表现的音乐理论和音乐美学所衬托。”达尔豪斯的《19世纪音乐》是一部公认的音乐结构史著作。在书中,他把“独立音乐观念”作为主导19世纪音乐的“范式”,从中衍生出它的各个下延结构:艺术歌曲、浪漫主义歌剧、意大利歌剧、特性乐曲、炫技、诗意的音乐、俾德迈耶尔与平庸音乐、贝多芬以后的交响乐、交响诗、说明音乐与观念艺术品、交响乐第二时期、瓦格纳的音乐戏剧、瓦格纳以后的歌剧、高卢艺术、抒情戏剧与现实主义歌剧、民族歌剧与史诗歌剧、解放非和谐音等。它们各自的结构特征分别是贝多芬交响乐的“宏伟性”、李斯特交响诗的动机变形、炫技的变奏曲框架设置和“令人惊讶的瞬间”、世纪之交音乐和声的带变化五度音的属九和弦与四度叠置和声等。在每个下延结构中各有一批作曲家,不约而同地致力于用该结构进行音乐创作。按照结构主义的观点,范式、下延结构可以发生更换乃至停止,但是,它们与其上延“范式”(独立音乐)呈现出一种结构的建构。必须注意的是,范式并非通常理解的“风格”。风格是史学家、音乐分析家事后对作曲家作品的分析、归纳的产物;而范式则从创作伊始在作曲家意识所刻意追求的理念。
传统史学沿着时间轴叙述历史,而结构史则以“范式”论述历史,跳开时间轴必然产生不少“同时的非同时性”。结构史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相似物”的概念,它并非是无争议的。按照结构史共时理论的观点,各个范式有时并非按年代学顺序发生,而可能同时发生(当然时间上会提前或挪后)。比如,舒曼和多尼采蒂、李斯特和奥芬巴赫虽是同时代的人,但他们的同时性绝对无法与他们的非同时性相比。这种“同时的非同时性”对历史编纂学来说是致命的,违背了编年史以来按时间轴编纂历史的法则。可是,达尔豪斯认为,同时的非同时性不排除后来的相似物,史学家建构的相似物是一种编纂学过程的构思而非简单的摹写,在时间、地点上不精确一致是可以允许的。年鉴学派史学家斐南德·布劳德尔(Fernand Braudel)曾指出,同时存在结构从文化地理条件到艺术风格存在着“时代节奏”。达尔豪斯对此加以补充,认为时代节奏具有异质性,如地理条件、社会结构、政治观点、服装时尚等。这在20世纪音乐史中特别明显,如广播、唱片和录音磁带等技术发明,歌剧和音乐会的音乐机制等,在特定时间点上重叠,但造成各不相同、彼此无关的结果,这也是“时代节奏”。
从达尔豪斯的音乐史编纂学理论和实践来看,结构史是他寻求克服音乐史学困境的一条出路。如库恩所称范式及其更换所引起的科学的革命一样,达尔豪斯《19世纪音乐》是音乐史编纂学上的一次革命。笔者拟另撰文对这本书加以评述。
论音乐史的“相对自律”
达尔豪斯的《音乐史基础》写于1977年,正值前苏联、东欧阵营与西方国家的“冷战”时期。这本书也反映了当时意识形态的东、西方对抗。今天,这种政治背景已成了历史,但是,如果抛开这个背景来看代表西方阵营的达尔豪斯对马克思理论的态度,会有助于理解他的历史编纂学的全貌。先来看看他在音乐史主体论述上赞同马克思关于“人的历史”的论述。
在《音乐史的主体问题》这本书的第一章中,达尔豪斯谈到了什么是历史主体。也就是说,是什么在编纂历史时保证了历史的完整持续。20世纪中期,关于历史主体的观念显然体现在以传记学模式重构的各位作曲家身上。他们成为历史的传递者。基于18世纪艺术史家们所奉行“生命模式与一个人的生命年龄相似”的观点,同定下了叙述的历史轮廓。达尔豪斯认为,这是成问题的,因为,主体必须如此“产生”,才构造为历史主体,与叙述的历史相循环,给“这一部”历史造成了麻烦,也危及了历史的“持续”。例如,还是以上面已提及的歌剧诞生为例,史学家“对帕勒斯特利纳和拉索之死、佛罗伦萨艺术小组发生效应在编年史上的时间一致奇妙地产生印象,诱使假定一个历史的重大转折在(两个)时期仿佛面对面地相遇;为了避免不停持续的幻觉,他甚至以难驾驭、横向的事实来打扰叙述过程……”达尔豪斯在此提出:难道可以用这种幻觉的生命持续来保证持续、构成历史吗?
音乐风格史所理解的历史主体后来转向了体裁。它的创始人之一胡戈·里曼(HugoRiemann)编纂了《音乐史手册》(1922年),把19世纪末交响诗写成像关于它的地理、地球过程的报导,德法战争成为了隐喻,被用来表达德国、法国说明音乐和交响诗的差异。达尔豪斯就这个例子批评道:体裁并非可叙述历史的主体。
意大利史学家雅各布·布克哈特(Jacob Burckhardt)提出“人”是历史主体的原则:“忍受、行动、奋斗着的人就像他是、过去一直曾是、将是那样,是史学的出发点。”(《世界史思考》,导言)音乐史家雅克·汉德申(Jacques Handschen)也拥护他的这个前提。可是,达尔豪斯认为,正是卡尔·马克思的《巴黎手稿》完成了历史主体问题的决定性转变:历史是“还不是真实的人的历史作为被假设了的主体,而更是生产行为、人的产生史”(《早期著作》,兰茨胡特[S。Landshutl编,1964年,第252页)。在“这个”人的“这部”历史中,“未来历史却将是人的作品,在他们的行为里,人的观念已成了现实”。达尔豪斯认为,马克思的“这部”人的未来历史观念也应适用于音乐史编纂学,“因为,这是‘人的产生史’的意义,对他能力的形成来说,真正实现它们必须实现一部宇宙史。这是在马克思主义先决条件下,在选择强调意义上‘属于历史’的历史事实之时的决定因素。重点不在人为了自己缘故的艺术特性上,而在于人满足的社会功能上”。
值得注意的是,达尔豪斯在历史主体问题上抛弃了东、西方的意识形态偏见,批判了叙述史学的生命体描述和音乐风格史的体裁主体论,而赞同马克思关于“人的历史”的历史哲学理论。这里涉及的是否是如早年国内理论界所称“西方马克思主义”,这无关紧要,重要的是,由此可以看出达尔豪斯在《论音乐史的“相对自律”》一章中治学方法的纯学术性定向,尽可能避免了意识形态的偏见。
这一章论述针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艺术、艺术史由此只具有“相对自律性”。“声称一部相对孤立、从普通历史中离析出来的音乐历史(或者其他上层建筑的历史)是有缺陷地抽象的。用马克思的话说,音乐没有自身作为意识形态一部分的历史,而唯有整体社会才一般来说有历史,以致于为了历史地理解音乐而不只意识形态地接受音乐,音乐必须在一种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标志的水平线状况下被描述。当音乐史学家所写的东西不局限于音乐的历史之时,它才就此而言是音乐的历史。”
达尔豪斯意识到,马克思主义“相对自律论”对西方的美学自律历史现象以及他本人的音乐学思想极具挑战性。他对此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音乐史多元主义方法论将一个事件的原因归结于“作曲史、观念史、社会史各种因素之间的彼此并存和竞争”,力求表现在“发生了事情的历史”和“发生了的事情”之间的建构因素,而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则强调“反映”的因素。
由于人们可以归结一个事件的原因很多,原因在于意图、因果因素之间、作曲史、观念史、社会史因素之间的彼此并存或者竞争。(历史)解释的史学家与叙述的史学家同样,面对漫无头绪的大量事实,面对理性地建立选择和着重的问题。……并列、权利平等的解释的多样性与其说是史学家达到终点的结论,不如说是他得以出发的一条启发式原则,以便保持可能性开放。
达尔豪斯认为,上述多元主义的论点,“表明史学家尽管最终寻求达到(历史)解释原因的等级,他拒绝以固定分级作为前提而走上辛苦的道路。首先启发式地接受并尝试关于原因的大量平等权利的假设……这是认识进步的一种手段”。他显然站在支持多元主义的立场上,不赞同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一元论观点。
第二。达尔豪斯认为,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模式“只是作为需要经验论检验的假设建构是可以讨论的。虽然验证的方法在历史学科中不能像在自然科学中那样十分明确地运用”。他认为,历史唯物论建立在经验感觉基础上的理论建构,在历史科学中不如在自然科学中那样明晰、精确。
第三,达尔豪斯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观在19世纪是令人信服的,但不能说它适合于历史的全部进程中(例如中世纪)。马克思在他的时代里观察、分析了事实情况,从经验论中实现了历史哲学的飞跃,但是,马克思主义“忽略了在音乐现象中历史地制约的方式本身也历史地被制约,以及起作用于历史变化的因素结构同样改变”。换言之,在19世纪被证明是正确的经济基础决定论,本身也受历史制约,其制约上层建筑的结构历史上也在变化中。
第四,达尔豪斯赞同意大利史学家布克哈特在《世界史思考》中对“艺术史描述中提起经济学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值得”的怀疑。他举例,“声称如果人们分析‘奴隶主社会’的经济结构才能从本质上理解古代的音乐理论—_因为,理论产生于冥想,冥想产生于清闲,而清闲产生于经济的压抑,因为,为古代(历史)而承认经济优先权,这种说法甚至是成问题的”。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达尔豪斯如此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同前苏联、东欧学者的理解有相当大的出入。这是否属于所谓“庸俗马克思主义”范畴?抑或前东方阵营音乐学界为了弥补历史唯物主义这方面的弱点而采取了与马克思原意有所不同的思维模式?这些都值得商榷。
第五,达尔豪斯援引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按所有制检验社会阶级,并非唯一科学上是可建构的;马克思所主张阶级斗争主导了历史运动,而诸如“经济状况”是个单纯的“上层建筑现象”。达尔豪斯在此也看出了韦伯企图隐瞒阶级对抗的伎俩,但认为艺术史上阶级状况差异比所有制对抗起更大的作用。例如,“有教养的人”概念在19世纪音乐文化里“表示一种经济状况,它通过如公务员结束大学学业、商人通过办事处的座位而非柜台上的交易等来划分界限,很难以经济学术语来表达”。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一部自以为自律、孤立的音乐史根本不是历史,而是没有自身运动法则的史学观的一种补偿。这种“整体假设”的理论无疑根本上否定了达尔豪斯的音乐史学理论,对“出于自身缘故而被创作、聆听”的独立音乐的音乐学研究。出于为自己的学术见解辩护,他对此如下回应。
第一,达尔豪斯同意让-保罗·萨特所表达那样,历史唯物论的史学整体化想法在历史编纂学实践中是不可实现的。它所致力的“这一部”历史虽然如此吸引人,实际上是一条18世纪的悖论。“在历史科学的日常工作中,‘模范性的’分析证明为连续重复使用一些粗糙的公式,由此声称它们表达了历史的运动规律。”
第二,达尔豪斯绝未怀疑社会史、文化史的学术合法性,认为音乐能在这全景中找到位置。但是,“称一组音乐史事实在社会史的前后关系中才成为一部音乐的历史的论点,须面对如下反论点:它由此不再是一部音乐的历史了”。这使人想起他以替换形容词和名词的方法,反复强调音乐史的历史性及艺术特性的论述。
第三,达尔豪斯认为,音乐史“相对自律”的理论极端化地领会了解释学原则,即“为了理解本文,必须顾及前后文。对马克思主义而言。前后文一直是整个社会。……如果不存在什么应被描写为19世纪奏鸣曲式、调性和半音化在其发展中的联系,谈及社会是多余的……”
第四,历史唯物主义虽然一直承认、甚至强调“上层建筑比经济基础更慢地彻底变革”,但从不怀疑什么是“同时的”或什么是“与时代同步的”经济基础,以及什么可以是“非同时的”或“落后于时代的”上层建筑部分。换言之,经济结构永远决定着历史的时钟。达尔豪斯从“同时的非同时性”原则出发,认为与“时代精神”的虚构、武断同样,“唯物主义整体性假设与其唯心主义的翻转共有一个成问题的先决条件:可以由一个同时性事物的实质统一体观念或至少实质性的‘时代精神’观念,来测定非同时性的事物”。
第五。达尔豪斯认为,整体假设的探索是个“超验的视野”。如果史学家以一个事先约定的前提(这当然是合法的),“他就不再是史学家,而是哲学家”。
笔者认为,达尔豪斯被迫回应马克思主义“相对自律”的艺术理论虽是“冷战”时期的产物。但它尽可能回避了意识形态的纷争,试图把争论限在学术范围之内。正因为如此,它明显处于守势,既未考量唯物史观的经济学基础。也未从哲学层次加以辩驳,显得就事论事,理论上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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